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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罗杰:进一步规范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全国人大代表罗杰:进一步规范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罗杰: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十堰市太和医院院长

随着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医疗纠纷通过医疗损害诉讼解决的案例越来越多。而医疗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意见成为诉讼和判决中的一项关键依据。

“但结合当前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现状,我们认为其中还存在不少亟须改进的地方。”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十堰市太和医院院长罗杰告诉记者,他认为目前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鉴定人临床专业知识有限。“目前,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主要由社会司法鉴定机构来做,而参与鉴定的鉴定人多为法医。由于法医学专业与临床各专业有较大差异,法医的临床专业知识有限,对相关临床指导规范不熟悉,由此可能造成鉴定意见随意性大。虽然部分鉴定机构会邀请临床专家参加鉴定或者进行会诊,但实际上在司法鉴定实务中可能流于形式。”罗杰说。

二是鉴定周期过长、退案率过高。罗杰告诉记者:“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相关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鉴定时限,同时经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鉴定时限,这使得鉴定周期相对较长,可能与医疗损害鉴定案件相对疑难复杂、鉴定机构人员不足、鉴定案件数量大有关。”“据统计,部分司法鉴定机构退案几乎达三分之二,这导致诉讼过程中需要多次反复委托,也进一步延长了司法鉴定需要的时间。”

三是缺乏统一的鉴定标准和评价方法。“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的问题是不同鉴定人对同一医疗损害诉讼案件作出的鉴定意见差别很大。究其原因,主要是目前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缺乏明确统一的鉴定方法和鉴定标准,鉴定意见主要依据鉴定人的主观认识和经验所致。”罗杰说。

四是判决过分依赖鉴定意见。罗杰说:“由于医疗的专业性和复杂性,许多医学术语已超出法官的知识领域,实践中存在裁判过分依赖鉴定意见、法官自主判断不足的现象。”

针对存在的这些问题,罗杰提出了五个方面的建议。

首先,坚持同行评议的原则,并建立统一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专家库。罗杰认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必须坚持同行评议的原则,鉴定必须有相关专业临床专家参与,同时鉴定中若有涉及法医学内容的应请法医参加。可以制定医疗损害司法鉴定遴选鉴定人的具体标准和程序规范,建立统一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专家库,实现资源共享。

其次,对医疗损害鉴定机构进行统一管理。“将符合条件的设区的市级医学会和司法鉴定机构统一纳入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鉴定机构名册,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定期向社会公布。医患双方先在编制名单所列机构内协商选择,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职权通过摇号选定。同时,针对医学会而言,打破过去委托医学会鉴定的地域和级别限制,在委托鉴定时将省内各级医学会同等对待,由当事人或人民法院选择。这样有利于保证鉴定结果的公正性,消除当事人的顾虑。”罗杰主张。

再次,制定统一的鉴定标准和鉴定方法。罗杰说:“为避免鉴定意见的任意性,提高鉴定意见的公正性、权威性、可靠性,制定统一的鉴定方法和鉴定标准是关键。具体来说,对于过错、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的认定均应建立统一的标准,从而为具体医疗损害诉讼案件的鉴定提供依据。”

然后,加强对鉴定人、鉴定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具体来说,应制定相关案件的收费标准,并规定收费浮动范围。同时,应明确鉴定成本主要为鉴定专家的劳务费和差旅费。此外,建议主管部门对鉴定人、鉴定机构加强监督、考核,严格落实鉴定人负责制,以确保鉴定意见的公正性、权威性。” 罗杰表示。

最后,人民法院对鉴定意见应当进行严格的形式审查和一定程度的实质审查。“法官应当认真审查:鉴定人员是否有资质,鉴定组组成是否合理,鉴定程序是否合法,鉴定内容是否符合规范,鉴定意见是否明确。裁判文书中,应当载明法官对鉴定意见的审查情况、审查结论并说明理由。”罗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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