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塔棚乡月洞村17组的李XX在云阳县云安镇一家具店做工时,左手食指和中指被锯段,治疗终结后,多次找老板协商赔偿事宜,均没有达成协议。李XX在无奈之下申请法律援助,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由家具店老板赔偿李美秋各项损失67000.71元。今年3月16日,李XX再次来到云阳县法律援助中心请援助律师撰写强制执行申请书。
2007年11月28日,李XX受云安镇一家具店老板谢某的雇请,开始在谢某的家具店做木工。家具店老板谢某每天给付李XX35元,生活住宿自己解决。2008年7月1日上午10时许,李XX在电锯操作台上做椅子靠背时被电锯锯段左手食指和中指,李XX受伤后,被送往云阳县人民医院救治。治疗终结后,2008年10月23日,经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XX伤残程度系九级伤残。李XX在治疗伤情过程中,谢某为李XX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为了索赔,李XX多次找谢某协商赔偿事宜,均没达成一致协议。
因协商赔偿达不成协议,2008年11月18日,李XX向云阳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何XX、郭XX承办。两位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到云安镇调查取证,撰写起诉状、财产保全申请书,并于11月19日到法院立案。针对赔偿是适用农村还是城镇标准争议的焦点问题,援助律师先后找云安镇房屋出租老板、居委会干部、水电经营服务站调查,弄清了李XX虽然是农村户籍,但自2007年3月到2008年8月在云安镇箭楼居委X组兴隆坡租房居住的基本事实。2008年12月25日,援助律师出庭参加诉讼,在庭审中,实援助律师结合案件事,逐一向法庭举示证据,针对本案赔偿是否适用农村或城镇标准,据理力争,有理有据地发表辩论意见,最终法庭采纳了援助律师的辩论意见。并于2009年2月10日作出判决,由雇主谢某赔偿雇员李XX护理费1050元、误工费4638.7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交通费32元、鉴定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54860元、后续治疗费5000元,合计67000.7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