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运用法医病理学理论和技术,通过对尸体外表检查、尸体解剖检验、组织切片观察、毒物分析和书证审查等,对涉及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或推断。针对人体死亡原因、死亡性质、死亡方式、死亡时间、推断生前伤或死后伤以及死后个体识别进行鉴定。可对工伤事故、交通事故、意外事故、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等各种原因造成的死亡进行相关鉴定。
死亡原因与死亡方式鉴定
主要接受各地公、检、法等机关、保险公司或个人的委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对尸体进行解剖并对死者的死亡原因与死亡方式做出法医学鉴定。
死亡原因是指导致死亡的某种具体暴力或疾病,通过区别暴力死(非自然死)或者非暴力死(自然死),以便最终为惩治犯罪或者消除嫌疑提供证据,是法医病理学的首要任务。其中暴力死包括:机械性损伤(如棍棒、砖石、斧锤、拳脚等钝器所致损伤,刺器、切器、砍器、剪刀等锐器所致损伤,坠落损伤,交通损伤等)、机械性窒息(如缢死、勒死、扼死、捂死、闷死、哽死、性窒息、体位性窒息、溺死等)、化学性损伤(如中毒、化学烧伤等)以及其他物理性损伤(如电击伤、高低温损伤)等原因所致的死亡。非暴力死是指自然疾病死亡,涉及法医鉴定的通常死亡发生突然、迅速、意外,这类死亡可能不涉及暴力(即死于疾病,法医学称之为猝死),也可能属于比较隐匿的犯罪,为了查明真相,揭示可能的犯罪,也在法医学死因鉴定范畴内。确定暴力死后,需要进一步判断其死亡方式,即属于自杀、他杀或者意外,其准确判断在案件的侦破、裁定中至关重要。法医学尸体检验是死亡方式判断的重要途径。
医疗纠纷/医疗过错死亡相关鉴定
主要接受各地公、检、法等机关、医患双方共同或个人的委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对尸体进行解剖并对死者的死亡原因做出法医学鉴定。经过医院进行治疗或抢救的案例尚需要对临床病史材料进行审查,综合分析死亡原因。
进行医疗纠纷/医疗过错死亡的相关鉴定,是正确处理纠纷、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提供科学依据的重要途径。医疗纠纷/医疗过错死亡的鉴定遵循医学科学原理和法医学因果关系准则,审查并摘抄送检材料,召开有法官在场、原告被告三方出席的听证会。听证会的目的主要是听取原、被告双方的相关陈述。
交通事故伤亡事故相关鉴定
主要接受各省市交警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等机关单位委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标准GA 268-2001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对尸体进行检验并对死者的死亡原因与致伤方式做出法医学鉴定。
本专业室发挥多专业学科、仪器设备先进、技术力量雄厚等优势,致力于对疑难交通损伤的鉴定以及损伤机制分析、计算机仿真现场重现等研究和鉴定工作。
致伤物推断
主要接受各地公、检、法等机关或个人的委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对造成尸体损伤的可疑致伤物进行推断或认定。
致伤物(即凶器)推断不仅能为侦查提供线索,有助于判断死亡方式,还可为审判机关提供科学依据。特别是对于多个犯罪嫌疑人、多种致伤物、多处损伤等案件,可以通过致伤物的推断重建事件经过、判断案件性质,从而区分当事人的责任大小、为案件的定性、判刑和民事赔偿等提供依据。
伤病关系鉴定
主要接受各地公、检、法等机关或个人的委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对尸体进行尸体解剖并对死者的死亡原因与死因构成中各因素的原因力大小做出法医学鉴定意见。
伤病关系鉴定是介于损伤和疾病之间的死亡竞争分析,必须经过详细的法医学检查加以综合分析,分清其主次及相互关系,是有关案件当事人的责任、名誉、罪与非罪,是有关案件(如民事案件的调处、刑事案件的侦查、审判等)最重要的证据之一,是法医病理学鉴定的重要内容,相关鉴定在一些法纪案件中显得尤为突出。另外中毒与疾病等死亡竞争分析,亦是本专业鉴定的内容。
死亡时间、损伤时间鉴定
主要接受各地公、检、法等机关或个人的委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对死亡时间或损伤时间做出法医学鉴定意见。
死亡时间和损伤时间推断一直是法医检案及刑事侦查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之一。推断死亡时间对于确定作案时间、认定和排除嫌疑人有无作案时间、划定侦查范围乃至案件的最终侦破均具有重要作用。损伤时间推断主要是为鉴别生前伤和死后伤及推断伤后存活的时间,有助于区分案件性质及损伤与死亡的关系等。
法医病理学检验和诊断
主要接受各地公、检、法等机关或个人的委托,对提供的人体器官、组织、石蜡包埋组织块、组织切片进行检查检验和显微镜观察,对其存在的疾病或者非疾病状况进行检验,最后出具法医病理学诊断。
通常,法医病理学检验和诊断是形成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的一个重要环节,鉴定意见还需要综合其他检验或检查结果(如尸体解剖肉眼检查所见、毒物检验结果、临床病历资料记载等)。本专业发挥在法医病理方面的技术和设备优势,提供相应的服务。
更多法医病理鉴定问题请致电法医病理鉴定室:023-581977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