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上午,在梁平法院执行局201办公室,申请执行人的丈夫谭某领取了案款35万元。他激动地对着法官说:“我知道这钱来得多么不容易,我替现在躺在病床上的妻子谢谢你们!”;
2014年5月12日,16岁的小浩驾驶姐夫刘某牌号为渝FGU237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梁平县文化镇往新盛镇行驶。19时许,小浩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驾驶该车行驶至文化镇文化村蔡家院子路段时,与行人王某菊发生碰撞,造成王某菊受伤以及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6月5日,梁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小浩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菊不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11月3日,经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菊颅脑损伤遗留左侧肢体偏瘫肌力1级的伤残程度系二级伤残;颅脑损伤行开颅手术后遗留颅骨缺损的伤残程度系十级伤残。梁平法院判决唐某(小浩的父亲)、刘某(小浩的姐夫)各赔偿王某菊33万元、10万元。但唐某和刘某却拒绝赔偿王某菊。无奈之下,王某菊的丈夫谭某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执行法官调查后发现,二被执行人无存款、房屋、车辆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但申请执行人王某菊一直瘫痪在床,长期需要人护理,谭某没有工作,家庭非常困难。该院领导非常重视,执行法官多次到双方家中进行了调解,可未能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了解到唐某系某镇卫生院职工,执行法官与谭某、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及司法所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一起到唐某家中,给他讲解相关法律知识,经过3个小时的耐心讲解,最后双方终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唐某与陈某表示积极愿意赔偿王某菊35万元。谭某深深地鞠了一躬:“谢谢领导,谢谢法官,你们为我讨回了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