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因正常原因受阻,时任乾皓公司执行董事的艾某因此却认为,公司没有贷到款,是忠县贷款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沈某故意刁难,遂产生报复之念。
县府办公室内刺杀副主任
2008年11月21日15时许,艾某携带匕首来到忠县政府沈某的办公室,两人为贷款资金的拨付,及艾某是否写了告状的匿名信等事宜发生争执。在此过程中,艾某要求与沈某同一办公室的彭某回避。
彭离开后,艾某趁沈某不备,手持匕首朝沈某的胸部、腹部等处猛刺数刀。彭某、张某、雷某等人闻听沈某被刺呼救后,迅速赶到现场制止艾某继续行凶。
案发后,沈某的伤情经公安机关鉴定:其损伤程度为重伤;经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沈某的伤残程度为一处七级伤残、四处十级伤残,后期手术康复医疗费用预估约25000元左右。
政协委员杀人获刑10年并赔钱
据法院审理查明,案发前,艾某系大渡口区政协委员。
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沈某被刺杀受伤后,于2008年11月21日至2009年1月12日,先后在忠县人民医院和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53天。其医疗费6万余元,均由艾某的妻子预交。
法院在审理此案期间,艾某的亲属已代为预交赔偿款2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艾某为报复沈某而持刀捅刺沈某,造成沈某某一处7级、四处10级伤残的后果,主观上具有杀害沈某的故意,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案发后,积极交纳赔偿款具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艾某的犯罪行为致沈某重伤,已造成了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